(细则)2025年北京市房山区储备粮竞价采购交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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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2025年北京市房山区储备粮竞价采购交易会

交易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受北京市房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山区发展改革委)的委托,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按照北京市储备粮轮换的有关规定,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负责本次北京市房山区储备粮竞价采购交易会的具体实施工作。为保证竞价交易会顺利进行,特制定本交易细则。

第二条  本交易细则适用于在交易中心采用国家粮食交易平台进行的粮食竞价活动的会员单位和会员单位交易当事人,及粮食的承储单位、接收单位。

第三条   北京市良乡昊天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作为北京市房山区区级储备粮竞价交易购买合同的购货方(简称甲方),负责合同签订,交割结算,具体负责粮食入库、配合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交易中心负责竞价交易会的组织实施工作和因质量原因产生的商务纠纷处置的组织核实工作,并对中标会员单位的缴纳的保证金进行监管。

第五条  参与竞价交易的企业单位应依法注册且具有粮食经营或生产资格的粮油贸易、生产加工企业,并同时具备国家粮食交易平台和交易中心会员资格。企业单位应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本着自愿的原则报名参加竞价交易会。粮食的承储单位或接收单位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竞价交易。

第六条  本次交易会报名截止时,单一品种报名会员单位少于3家(不含3家),交易中心有权取消此品种的竞价交易。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七条  交易的品种、数量。

竞价采购2025年国产小麦8000吨(存储地:北京市房山区)。

以上品种、数量以当日交易清单为准。

第八条  粮食竞价交易活动实行会员制。

参加本次粮油竞价交易,需同时注册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粮食购销及经营企业资源库会员和国家粮食交易平台会员(双会员制)。请先取得国家粮食交易平台资格后,再完成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粮食购销及经营企业资源库会员注册。

(一)办理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粮食购销及经营企业资源库会员所需资料:

1.《会员登记表》

2.《会员申请和网上交易承诺书》

3.《交易代表授权委托书》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受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交易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须按1:1比例复印或扫描正反面至a4纸同面。营业执照副本可适度缩小至a4纸全幅,且二维码清晰可查。相关文本可在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上查阅和下载。

(二)办理国家粮食交易平台会员,请登录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依据国家粮食交易平台相关规定,在单位注册所在地关联省份交易中心获取资格并取得密钥。

第九条  交易中心验证企业单位各项资料经审核通过后,将单位交易代码和交易密码及相关资料移交给会员单位。以上单位代码和密码为会员单位的交易资格凭证。单位代码和密码属会员单位的商业机密,需妥善保管,如遗忘或泄漏,应在第一时间内书面告知交易中心进行补办,由于遗忘或泄露单位交易代码、交易密码和网络中断等造成的损失由会员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条 交易会报名。

参会会员单位不得借用其他企业资质参与竞价,也不得代其他企业竞价,否则中标视同无效,并按违约处理,扣除中标数量对应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参会会员单位应遵守北京市储备粮油相关文件的规定,遵循北京市地方储备粮油竞价交易会当期《交易公告》《交易细则》,遵守交易中心交易流程、承认交易中心《会员章程》,方可进场参与北京市地方储备粮油竞价交易。一经报名成功,视同认可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竞价交易存在交易风险,参与竞价的会员单位应知晓风险,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会员单位自行承担。

本次交易会报名全程采用远程网上报名方式,请参会的会员单位按时登陆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进行报名。

第十一条  保证金、最高限量。

参与竞价采购小麦的会员单位按照预估竞拍数量预缴保证金,竞价采购小麦缴付标准为交易保证金10元/吨和履约保证金200元/吨。

竞拍的最大数量不得超过最高限量。参与竞价采购小麦品种的,每会员单位最高限量为8000吨。

第十二条  保证金到账时间及银行信息。

保证金在竞价交易会前,即2025年8月4日16:00时前必须到达交易中心账户,否则无法参与竞价交易会。参会会员单位的保证金,必须由本单位直接支付,不得由其他企业或个人垫付、代付。

账户名称: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广安门支行营业室

开户银行账号:0200001909200023318

第十三条  未中标保证金退回。

参加竞价交易会的会员单位未中标的,在交易会结束后,经交易中心核实,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会员单位退款账户以国家粮食交易平台企业绑定账户为准。

第十四条 北京市房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提供竞价交易清单。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于竞价交易会的前一周通过媒体发布本次交易会《交易公告》。

第十六条  参加交易会的会员单位可于竞价交易会前三天,在交易中心网站上查阅和下载本次交易会《交易清单》《交易细则》等文本相关信息。交易中心于交易日前,对本次交易会的相关事项、网上竞价交易操作进行咨询和解答。

第十七条  参与竞价采购北京市房山区储备粮的会员单位及其委托的托运方、承运方,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粮仓〔2024〕271号“关于印发原粮运输减损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所规定的要求和《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卫生要求》gb44917-2024所规定的标准。若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条款的行为,则按违约行为处理。

第三章 竞价采购小麦要求

第十八条  质量要求

(一)品种、等级和发运地

1.品种。2025年国产硬质白小麦。

2.等级。符合gb1351-2023《小麦》二等及以上,其中容重≥770g/l。不执行加级加价。若小麦容重达标、不完善粒含量>6%,拒收。

3.发运地。同一标的的小麦,中标单位须在同一产地(省级行政区域)发运。

(二)基础质量指标

1.质量指标应符合gb1351-2023《小麦》二等及以上质量标准。其中:水分含量≤12.5%,杂质含量≤1.0%,不完善粒含量≤6.0%,色泽、气味正常。

2.储存品质指标应符合gb/t20571-2006《小麦储存品质判定规则》中“宜存”的标准。

3.接收入库小麦的发芽率≥85%,检验方法按照gb/t5520-2011《粮油检验发芽试验》执行。对发芽率<85%的小麦,拒收。

(三)食品安全指标

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玉米赤霉烯酮、黄曲霉毒素b1的含量应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其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1000μg/kg,玉米赤霉烯酮≤60μg/kg,黄曲霉毒素b1≤5μg/kg。

铅、镉的含量应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其中铅≤0.2mg/kg,镉≤0.1mg/kg。

甲拌磷、敌敌畏、毒死蜱的残留量应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限量》,即:甲拌磷≤0.02mg/kg、敌敌畏≤0.1mg/kg、毒死蜱≤0.5mg/kg。

(四)新陈互混、一致性

1.严禁新陈互混、以陈顶新的小麦入仓。接收入库小麦应为2025年产新小麦,应具有新小麦固有的色泽和气味;粒型、色泽基本一致;不同粒型、不同色泽籽粒之间的水分差≤1.0%。对涉嫌新陈互混、以陈顶新的小麦,拒收。

2.严控入仓小麦的一致性。接收入库小麦与粮源核验时扦样封存小麦样品的一致性绝对差值应≤8%;对一致性绝对差值>8%的小麦,拒收。

注:一致性是指小麦籽粒在大小、形状、角质等特性方面典型一致的程度。检验方法参照《中国好粮油小麦》ls/t3109-2017中6.18或《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真实性和品种纯度鉴定》gb/t3543.5-1995中6.2.2a苯酚染色法执行。以发运前接收单位和中标单位共同扦样封存的小麦样品作为实物对照样品。

(五)水分、杂质控制

若到库小麦水分含量>12.5%,拒收。若杂质含量>1.0%,拒收。(六)质量检验环节

入库小麦质量控制分前期审核、入库逐车检验、质量抽检、平仓检验“四个环节”。一是小麦发运前,接收单位审核中标单位提供的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派员赴发粮地核验小麦产地、质量、数量、粮权等情况,扦取“对照样品”封存并带回接收单位。二是小麦发运到库时,接收单位须逐车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过磅检斤入仓。三是在小麦入库过程中,由房山区发展改革委委托北京市食品检验研究院(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以下简称市食检院)对入仓小麦组织开展质量抽检。四是各货位平仓后,接收单位向房山区发展改革委申请平仓检验,房山区发展改革委委托市食检院组织开展平仓检验。检验合格的,该货位小麦转为区级储备粮;检验不合格的,中标单位和接收单位分别承担违约责任。

“四个环节”质量检验的指标设定。一是前期审核环节,中标单位须按照本细则中“质量要求”,开展基础质量指标(含储存品质指标、发芽率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等“全项”检验。二是入库逐车检验环节,接收单位不检农药残留、品尝评分值,按要求对重金属、面筋吸水量、发芽率等指标开展抽检,其他检验指标与前期审核环节相同。三是抽检环节,市食检院开展相关指标检验(可开展农药残留抽检)。四是平仓检验环节,不检农药残留,其他检验指标与前期审核环节相同。

若在小麦逐车检验、质量抽检、平仓检验环节发生质量争议,将按照相关工作程序提交市食检院进行检验并以市食检院检验结果为终裁结果。

第十九条  对中标单位的工作要求

(一)提供原粮食品安全检验报告。中标单位须对发运的小麦食品安全负责。须在发运前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按照现行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和限量标准,对本细则中要求的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验,提供由检验机构出具并加盖检验机构资质标识章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须注明委托单位、存放地点、代表数量、送检日期、生产年度等信息(其中:委托送检单位应为中标单位;存放地点应与粮源核实地点一致;送检日期应为起始发运日期前一个月之内)。若首次提供的检验报告样品代表数量小于中标数量,应提供后续各批次的检验报告,直至样品代表数量等于或大于中标数量为止。未经检验合格的小麦不得发运。

(二)提供原粮出库质量检验报告。中标单位须提供按照《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销售出库检验报告样式的通知》(国粮办发〔2005〕115号)规定样式,由出库地粮食仓库(单位)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小麦销售出库检验报告》,供接收单位核验。出库检验报告中须注明粮食产地、收获年度、入库年度、扦样地点、代表数量、扦样日期等信息,并与该批次粮食的食品安全检验报告保持逻辑一致。

(三)提供出库单据。中标单位应提供小麦的出库单据及相关明细,供接收单位核验。出库单据应注明检斤数量、检斤人员、出库日期等相关信息,并加盖中标单位公章(或业务专用章);如委托其他单位发运,出库单据可加盖发运单位公章(或业务专用章),同时应提供中标单位出具的委托发运证明。

(四)配合接收单位开展相关工作。中标单位应向接收单位提供具体出库地点信息,提供核验所需相关材料,配合接收单位

开展粮食产地(或发运地)核验、粮食质量初核、“对照样品”封存工作,经接收单位同意,中标单位方可发货;配合接收单位开展票据核验、验质、检斤、入库作业管理等相关工作;配合接收单位妥善处理商务纠纷。

入库过程中,若中标单位对接收单位的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双方可对有异议的小麦与发运前封存的对照样品进行“比对和复检”。若中标单位对“比对和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中标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函告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应在收到书面申请2个工作日内,会同中标单位、接收单位、房山区发展改革委、市食检院等共赴现场监督,由市食检院负责组织扦样、检验。终裁结果以市食检院出具的报告为准:检验合格的,由接收单位接收入库,检验费用由接收单位承担;不合格的,接收单位拒收,检验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在解决质量争议期间,发生的占用站台场地的费用由接收单位承担,车辆滞留相关费用和损失,中标单位承担。

若中标单位对接收单位检斤结果、水杂扣量、结算等级确定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提出复核申请。交易中心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安排复核工作,复核形式由交易中心、房山区发展改革委、中标单位、接收单位共同商定。相关费用由中标单位预交。经复核异议成立的,相关费用由接收单位承担;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相关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

(五)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小麦监管和处理工作。中标单位运入北京辖区的小麦,经检验,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不得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在北京辖区处理的,须由接收单位所在地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处理;在北京辖区外处理的,须经接收单位所在地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联系处理地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在北京辖区和处理地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共同监管下进行处理。如发现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采购合同不得转包或分包。中标单位应当按照《房山区储备粮竞价购买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将中标标的整体转包或拆分分包。若因中标单位对标的整体转包或拆分分包产生纠纷,中标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七)发运地变更。中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发运地。确需变更的,须书面征得房山区发展改革委同意,经接收单位再次核验后,中标单位方可从变更地发货。

(八)竞标数量的限定。参加竞价采购小麦的企业,竞价成交最高限量8000吨。

(九)发货预约。为了避免出现压车现象,中标单位须提前告知接收单位每天到货(车)数量,结合库点接卸、检验情况,合理把握发货进度。

(十)不合格小麦的更换。若中标单位发运的小麦,在入库逐车检验、质量抽检环节的检验结果不合格,中标单位须将不合格小麦更换成合格小麦,并承担相应更换费用。

(十一)粮款结算。整货位结算。中标单位发运的小麦经接收单位接收后,凭《北京市房山区储备粮(油)入库质量情况统计表》、《北京市房山区储备粮(油)入库数量情况统计表》《北京市房山区储备粮(油)商务认定书》《粮权证明》,以及接收单位出具的粮源核验情况报告,办理粮款结算手续。

(十二)履约保证金。竞价采购履约保证金为200元/吨。在确认平仓检验结果合格且收到中标单位提供的粮款发票后,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中标单位履约保证金。若中标单位违约,按违约责任扣除履约保证金。

(十三)扣除履约保证金的计算方法。若中标单位违约,以每个违约标的为计算单位,扣除中标单位履约保证金。

(十四)违约责任。若中标单位有下列行为,按违约处理,扣除中标单位履约保证金。

1.中标单位没有按期、足额发运小麦,或已入仓的小麦的平仓检验结果(含基础质量指标、食品安全指标,面筋吸水量指标、品尝评分值指标、发芽率指标)不合格。

2.中标单位将采购合同转包或分包。若中标单位的违约行为被确认时,且已经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中标单位的,中标单位两年内不得参与房山区级储备粮采购竞价交易。

3.中标单位擅自变更发运地。若中标单位的违约行为被确认时,且已经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中标单位的,中标单位两年内不得参与房山区级储备粮采购竞价交易。

关于“面筋吸水量”“品尝评分值”“发芽率”指标(以下简称“三项指标”)的特别提示:为了提高小麦入库工作效率,接收单位在此次小麦入库逐车检验时,不逐车检验“三项指标”。接收单位按每个标的实际入库量的30%、60%、90%等距抽检“面筋吸水量”,在每个标的入库期间随机抽检1次“发芽率”。委托市食检院在每个标的入库期间随机抽检1次“品尝评分值”。中标单位须对发运的小麦质量负全责,做到“三个确保”:确保小麦质量符合政府储备粮储存期限的要求,确保小麦质量符合北京市房山区储备粮油竞价购买合同履行的目的,确保中标单位提供的原粮食品安全检验报告、原粮出库质量检验报告真实且能够代表发运粮食的数量。

第二十条  对接收单位的工作要求

(一)核验粮源信息。小麦发运前,接收单位须按照中标单位提供的粮源信息,赴发运地核验粮源产地、质量、数量、粮权情况,与中标单位共同取样并封存“对照样品”,样品一式三份,带回接收单位两份,一份用于入库检验比对,一份妥善保存用于解决质量争议使用(此份样品不得擅自打开)。接收单位完成粮源核验工作后,通知中标单位发货。中标单位结算时,须持有接收单位出具的书面核验情况报告(加盖接收单位公章),作为办理入库结算手续的要件之一。

接收单位不得无故拖延粮源核验工作,应于中标单位提出核验申请之日起,3日内完成粮源核验。在粮源核验工作中,接收单位不得由中标单位承担相关费用,不得接受中标单位赠送的财物。

(二)审核中标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小麦发运到库后,接收单位须对中标单位提供的原粮食品安全检验报告、《小麦销售出库检验报告》、出库单据及明细进行再次核验,不符合要求的,到库的小麦拒收。

(三)对到库小麦进行逐车检。接收单位须对到库小麦逐车检验基础质量指标以及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玉米赤霉烯酮、黄曲霉毒素b1。所有检验指标均符合要求,该车粮食可检斤入库。

接收单位须做好食品安全指标的把关。1.按照运粮车辆的到库顺序和10%的比例等距抽样检验铅、镉含量。2.入库过程中,如发现原粮食品安全指标超标情况,接收单位须立即通知中标单位停止发运并及时报告所在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超标粮食处置工作。3.接收单位按每个标的实际入库量的30%、60%、90%等距抽检“面筋吸水量”,在每个标的入库期间随机抽检1次“发芽率”;委托市食检院在每个标的入库期间随机抽检1次“品尝评分值”。若发现已入库的小麦“三项指标”中有一项或多项不合格的,接收单位应立即通知中标单位暂停发货,并向房山区发展改革委报告。

(四)落实信息化监管措施。接收单位须配合实施信息化监管措施,保持视频监管系统正常运行;应当在小麦入仓24小时内将质量、数量等数据录入北京市市级粮食管理平台;严禁无故不使用出入库“一卡通”系统;若信息化监管系统出现故障,应当在发现故障1小时内报备;若需要中断系统维护保养,应当在实施维护前1小时内报备。

(五)做好与中标单位的商务处理工作。入库过程中,接收单位须将逐车检验结果及时告知中标单位;若出现质量争议,会同中标单位按照有关工作流程妥善处理。

(六)妥善保存原始单据。接收单位须妥善保存小麦入库相关资料,主要包括中标单位提供的各项材料、粮源核验相关材料、逐车质量检验和过磅检斤原始单据以及其他监督检查、账务处理的资料,整理后存入质量档案,确保入库小麦质量、数量全过程可追溯。

(七)及时提交平仓检验申请。同一标的的小麦全部入仓后,接收单位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平仓作业并向房山区发展改革委提出平仓检验申请。

(八)避免出现压车现象。接收单位须做好充足的接卸准备,备足接卸作业工人、检化验员以及作业所需车辆、设备、器具、试剂等,落实发货预约制,避免压车,确保接卸工作顺利进行。

中标单位发运的小麦到库后,接收单位须及时开展质量检验和入仓作业。采用汽车运输方式的,须在车辆到库当天完成质量检验;采用火车运输方式的,须在车辆到库2天内完成质量检验。质量合格的小麦,接收单位须在2天内完成入仓作业。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中标单位协商并报告。

(九)不得超限装粮。入仓过程中,须及时做好粮面高度的监测和预判,避免出现超装粮线的问题。入仓结束后,及时平整粮面,平仓后粮面不得超过设计装粮线。

(十)“限入”规定。接收单位不得直接或变相“自己入自己的库”,不得接收与本单位有经济关联关系、行政隶属关系、负责同志交叉任职关系的单位提供的粮源,不得参与与入库粮食相关的交易活动。若接收单位违反“限入”规定,调减本年度或下年度市储备粮入库计划。

(十一)纪律要求。不得刁难客户、不得吃拿卡要、不得超量扣杂扣水、不得违规收取费用。如有弄虚作假、推诿扯皮、玩忽职守、虚报瞒报等情况,一经发现,必严肃处理。

(十二)违约责任。按照“谁接收、谁负责”的原则,接收单位须牢固树立主体责任意识,对接收小麦的质量、数量、接卸储存作业安全负责,统筹安排接卸作业。小麦对点入库计划下达前,接收单位应签订委托接收合同,严格落实“四个购买”:1.若平仓检验时,已入库小麦的食品安全指标不合格,接收单位须按照结算价格购买;2.若平仓检验时,接收小麦的基础质量指标不合格,接收单位须按照结算价格购买;3.若在储存期间,发现小麦食品安全指标或基础质量指标不合格,由接收单位按照结算价格购买;4.若在后期轮换出库时某标的出现多次流标,接收单位应按照当年最近一次竞价销售小麦的底价购买。

第四章 交易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一条  交易时间:2025年8月5日。

第二十二条  交易网址:国家粮食交易平台。

第二十三条  因公共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中心有权暂停、中止、推迟或改期交易,已经应价的交易标的,依据交易系统判定的结果,视为成交或未成交,已经成交标的结果有效。参会会员单位因其自身网络或终端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不影响整体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参会会员单位自行承担。

第五章 交易秩序

第二十四条  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会员单位应按时登录国家粮食交易平台。

第二十五条  交易活动必须按照交易中心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  交易会员单位按交易顺序逐节进行交易。

第二十七条  为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正常交易秩序,禁止恶意串通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危害交易秩序的,交易中心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六章 竞价采购交易

第二十八条  竞价采购采取先交货后付款的方式,所报价格为供货方送货至购货方指定地点价格。报价单位是元/吨。

第二十九条 竞价采购交易原则:采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交易原则。竞价同一标的,价低者优先;同一标的、同等价格,应价在前者优先。

第三十条  竞价交易按本次交易会竞价交易清单的委托标的顺序,依次按专场逐节进行交易(3个标的为一交易节)。

第三十一条  开市后,会员单位使用交易终端按交易专场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竞价标的的起点价格(底价)开始报价,并以人民币每吨10元的价位递减报价。

第三十二条  竞价采购竞价数量为该标的的全部数量,标的不拆分。会员单位可对全部委托标的竞价,但最终成交总量不能超过报名时认定的品种、意向数量。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履约保证金所能竞价的数量的不可再参加竞价。

第三十三条  会员单位如接受竞价交易系统报出的价格,应点击计算机应价。会员单位一经应价,不得撤销。

第三十四条  会员单位在新的价位应价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

第三十五条  委托标的无会员单位在起点价位(底价)应价时,竞价交易系统判定该委托标的流标。

第三十六条  当一个委托标的在某一价位只有一个会员单位应价,并且在计算机竞价交易系统规定的时间(40秒)内再无新的会员单位应价时,即按该价位成交。

第三十七条  交易成交后,计算机自动生成《房山区储备粮竞价购买合同》。

第三十八条  中标会员单位必须于交易会结束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与北京市良乡昊天粮食收储有限公司线下签订《房山区储备粮竞价购买合同》。

《北京市房山区储备粮油竞价购买合同》完全履行后,北京市良乡昊天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在确认平仓检验结果合格后,合同甲乙双方签署入库小麦《验收确认单》。交易中心收到《验收确认单》凭据并确认买方收到中标单位(卖方)提供的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回履约保证金有关手续,无息退回履约保证金。  

第七章 竞价采购交割与结算

第三十九条  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

第四十条  竞价采购中标会员单位须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运任务。数量以合同为依据,以接收单位计量衡器为准。超过本合同约定数量部分的货物,甲方不予接收,数量不足的乙方应予以补足。发运截止日期为2025年9月30日。

第四十一条  竞价采购货物验收:接收粮油入库时,接收单位必须要求中标会员单位先提供按照《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销售出库检验报告样式的通知》(国粮办发〔2005〕115号)规定样式出具的《小麦销售出库检验报告》由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出具并加盖检验机构资质标识章的《原粮食品安全检验报告》、出库单据及明细,进行再次核验,不符合要求的,到库的小麦拒收。本次竞价采购小麦的验收,应当严格按照本细则第三章执行。

接收单位须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本细则第三章规定进行验收,与中标会员单位签订《北京市储备粮(油)商务认定书》,将验收合格的粮油填写《北京市储备粮油入库质量情况统计表》。

第四十二条  竞价采购结算方式。整货位结算。

依据下列材料办理入库结算和支付货款手续:1.中标会员单位与接收单位签订的《北京市房山区储备粮(油)商务认定书》;2.接收单位出具的《北京市房山区储备粮(油)入库质量情况统计表》;3.接收单位出具的《北京市房山区储备粮(油)入库数量情况统计表》及粮源核验情况报告(加盖接收单位公章);4.中标会员单位提供的《粮权证明》。中标会员单位收到货款后,应及时向北京市良乡昊天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出具销售发票。

账户名称:北京市良乡昊天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房山区支行

开户银行账号:20311011100100000001011

联系人:王仁旭 

联系电话:(010)63267018

第四十三条  交易服务费:交易成交后,中标的会员单位按成交金额的2‰向交易中心缴纳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从中标会员单位预缴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交易保证金余款经交易中心核实,在《房山区储备粮竞价购买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房山区储备粮油竞价购买合同》完全履行后,北京市良乡昊天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在确认平仓检验结果合格后,合同甲乙双方签署入库小麦《验收确认单》。交易中心收到《验收确认单》凭据并确认买方收到中标单位(卖方)提供的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回履约保证金有关手续,无息退回履约保证金。  

第四十五条  为了避免出现压车现象,中标会员单位应提前告知接收单位每天到货(车)数量,结合库点接卸、检验情况,合理把握发货进度。中标会员单位应事先熟知运输线路和接收单位周边道路状况,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运输工具进行入库运输作业。

第八章 违约责任与商务处理

第四十六条  交易达成后,中标会员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的视为违约。交易中心以每个违约标的为计算单位,按成交金额的2‰收取交易服务费后,中标会员单位以剩余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

中标会员单位的违约行为给北京市良乡昊天粮食收储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数额总额的,还应对超过的部分予以赔偿。

第四十七条  中标会员单位在合同签订后,未按照合同条款履行合同义务的,交易中心根据北京市良乡昊天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开具《北京市房山区储备粮油竞价购买合同执行情况证明》,以每个违约标的为计算单位,扣除中标会员单位履约保证金。竞价采购小麦扣除标准为200元/吨。

中标会员单位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对超过的部分予以赔偿。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如发现中标会员单位发运的小麦色泽气味异常、涉嫌新陈互混或以陈顶新的情况,视为中标会员单位违约,除拒收外,以每个违约标的为计算单位,扣除中标会员单位履约保证金。

第四十九条 若在小麦入库逐车检验、质量抽检环节检验结果不合格,中标单位承担违约责任,须在发运截止日期前将不合格小麦更换成合格小麦,并承担相应更换费用。

第五十条   若中标单位没有按期、足额完成小麦发运任务,或已入仓的小麦的平仓检验结果(含基础质量指标、食品安全指标、面筋吸水量指标、品尝评分值指标、发芽率指标)不合格,中标会员单位承担违约责任。以每个违约标的为计算单位,扣除中标会员单位履约保证金。

第五十一条  若在平仓检验时,发现已入仓的小麦“面筋吸水量”“品尝评分值”“发芽率”三项指标中有一项或多项指标不合格的,中标单位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中心根据北京市良乡昊天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开具《北京市房山区储备粮油竞价购买合同执行情况证明》,以每个违约标的为计算单位,扣除中标单位履约保证金。

第五十二条 若参与竞标的企业违反“限拍”规定,直接或变相“自己拍自己的标”,已经中标的,按中标会员单位违约处理,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第五十三条  中标会员单位擅自变更发运地,按中标会员单位违约处理,交易中心以每个违约标的为计算单位,扣除中标会员单位履约保证金。若中标会员单位的违约行为被确认时,已经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中标会员单位的,中标会员单位两年内不得参与房山区级储备粮采购竞价交易。

第五十四条 中标会员单位应当按照《房山区储备粮竞价购买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将中标标的整体转包或拆分分包,否则按照中标会员单位违约处理,若因中标会员单位对标的整体转包或拆分分包产生纠纷,中标会员单位承担全部责任。交易中心根据开具《北京市房山区储备粮油竞价购买合同执行情况证明》,以每个违约标的为计算单位,扣除中标会员单位履约保证金。若中标会员单位的违约行为被确认时,已经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中标会员单位的,中标会员单位两年内不得参与房山区级储备粮采购竞价交易。

第五十五条  购买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因粮食质量出现纠纷,应停止入库,合同双方及接收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中标会员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提交交易中心协调解决。

交易中心在收到中标会员单位书面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组织市食检院、接收单位、中标会员单位共赴现场扦样复检。检验费用由申请方以市食检院预估费用先行支付,待结果出具后由过错方承担。所耗费的时间不改变合同约定的发运截止时间。

认可检验结果,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调解协议继续履约。不认可检验结果,不愿意调解或者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管辖法院约定为,房山区人民法院。

第五十六条  其它未尽事宜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2025年8月5日采用国家粮食交易平台举行的“2025年北京市房山区储备粮竞价采购交易会”竞价交易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2025年7月29日